我老公十年來每個月準時匯扶養費給前妻跟他生的11歲大女兒。當時他們離婚原因:是結婚不到一年的前妻,嫌棄他錢不多還要花錢照顧突然手術失敗全身癱瘓的婆婆,自願離婚的。 老公離婚快五年後才走出傷痛,才認識我, 期間每個月從來沒有沒匯款孩子的扶養費過, 即使跟我結婚快五年生小女兒了也一樣。 倒是對方,探視關心大女兒的權利多年來先百般刁難(藉故先帶走或表示孩子不願意跟爸爸出遊),最近卻又提告說我老公不關心小孩, 說我們只有偶爾或生日去學校看望,要求單獨扶養權,在她自己今年又懷孕再婚的時候... 經過小孩與法院社工單獨會談, 這位前妻獲得法院家事調查官認證的: ”擁有非善意合作父母傾向”。 反正就是她目前也無業待產中, 以出入看來複雜的老舊公寓租簡陋套房住宿, 感覺跟目前的丈夫上有其他經濟上的問題... 我們是真的不太放心她單獨監護孩子, 免得孩子滿15歲後被買了什麼保險都不知道...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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